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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政发〔20081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涨渡湖、龙王咀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武政〔2008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各街镇场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切实担负起管理教育责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置政策和法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要深化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我军优良传统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帮助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增强他们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体谅国家和政府的困难,自觉服从当地政府安排。

二、妥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街镇场处、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力度。对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凡是父母或配偶有单位的,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对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统筹安置。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新创办或扩大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鼓励和支持城镇退役士兵到私营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人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职责和义务,都要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省直各单位,要克服困难,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也不得将城镇退役士兵分配到破产、倒闭或停产的企业。

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入伍后退伍手续不齐全、档案材料严重缺失、超出规定报到期限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区安置办出具城镇退役士兵“工作安排介绍信”和“户口入户介绍信”以及退伍档案后,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各接收用人单位必须在20089月底以前安排好今年应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保证其上班上岗,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区安置办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的城镇退役士兵及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安置的,可凭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到区安置办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并享受相关政策。区财政局要把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2008年安置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区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各街镇场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本地、本单位教育培训和就业再就业工程。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兴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的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应予以扶助。

三、切实加强领导,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阶段责任制,从退役士兵到区安置办报到之日起至区安置办开具工作安排介绍信止,由区安置办负责;区安置办开具工作安排介绍信次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又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单位,由退伍安置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对严重侵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进行公开曝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街镇场处、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将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确保2008年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新洲区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表(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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