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房产局关于加快解决
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8〕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涨渡湖、龙王咀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人民政府同意《区房产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区房产局关于加快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工作,逐步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有其居”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断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主要目标
1.采取配房租赁、安排租赁补贴、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逐步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08—2010年,对有需求的城镇无房低保家庭,实行配房租赁;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给予租赁补贴;为有需求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2.2008—2010年,筹集专项资金900万元,用于配房租赁和租赁补贴,由区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每年300万元。
二、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一)从2008年开始,在邾城街、阳逻街、阳逻开发区、仓埠街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低保家庭逐步实行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有计划、分步骤地解决其他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供应对象为年人均收入为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4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其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面向孤、老、病、残及急需救助家庭的实物配租,面向一般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的租赁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采取政府划拨土地新建、购买小套型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单套使用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收购二手房、腾退办公用房、鼓励社会捐赠等办法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规定面积每平方米4元,租金核减为标准租金的一半。
(四)区房产局会同区民政局进一步做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同时编制并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区发展改革、国土(规划)部门分别负责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计划报批及土地储备供应等工作。
(五)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管理。廉租住房申请、核实、审批程序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户主持《新洲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新洲区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所在街镇对申请人的身份、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将核查、申请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告15日,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并分别报送区房产局、民政局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区房产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具体保障方式。
三、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含廉租住房用户)。一般情况下,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下,无房户或现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的60%以下,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由所在社区、街镇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房产局审核确认。
(二)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全区城镇居民人均住房水平60%以上,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届时重置价回购,回购的住房作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出售或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三)2010年前,全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为400亩(其中拆迁安置户270亩),建设总面积为36万平方米(其中拆迁安置户20万平方米,容积率1.85),住宅建筑总面积为34万平方米,服务性商铺2万平方米,居住总户数5206户(其中拆迁安置户2910户)。2008年落实用地,2010年前建成。
(四)按经济适用住房总套数的10-15%配置廉租住房。
(五)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独立成套,每户拥有独立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各种设施完好。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按商品房标准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选址、优化设计、精心施工、注重环境、配套完善、管理规范、服务到位。
(六)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一般为同地段同类型商品房售价的60%左右,最高不得突破70%。
(七)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并参考折旧和物价变化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以转让,政府具有优先购买权。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交纳比例另行制定。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区相关部门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纳入区级重点项目进行管理;要按照便民利民、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九)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少数困难企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申请集资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仍有多余房源的,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用作廉租住房。其它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集资合作建房。
(十)建立住房保障家庭收入和住房数据库。开展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调查,在此基础上,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数据库,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采取“政府组织、单位扶持、社会支持、税费减免”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从2008年起,区财政每年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后的余额资金;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1—3%的资金;四是社会捐赠资金;五是项目开发贷款资金。
(十二)各街镇场处、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做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确保职工的合法利益落到实处。区房产部门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防范风险,降低运营费用。区财政部门要确保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区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违纪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发改委,区财政局、房产局、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审计局、统计局、监察局、民政局、物价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房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在区房产局办公。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新审批、新开工的城镇住房,其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套型必须达到70%以上。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要强化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