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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管理体制机制  促进资产集中营运

(政府调研  13期)

 

为提高我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水平,11月上旬,区财政局(区国资办)组成考察专班,赴江岸区学习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基本情况

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岸国资经营公司)是在原江岸房地产公司的基础上,经江岸区政府批准于20085月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是一家集国有资产管理及运营、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手续代办、物业管理服务等职能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公司与江岸房地产公司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公司现有人员148人,其中在岗80人,内退17人,离退休51人。

公司下属有岸房建筑、台兆业务、交易置换、岸房经营、盛昌、喜江、乐泰、海川等8家参控股公司,其中控股公司3家,参股公司5家。自公司成立以来,累计融资50亿元,总投资额150多亿元,每年上缴利税6000多万元。目前正在全面启动和铺开吉庆街片、青岛路片的规划和建设,积极推进沿江商务区建设工作,着力打造江岸首善之区

二、江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运作模式

江岸国资公司是按《公司法》要求规范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区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一)管理体制健全,职责明确。江岸国资经营公司完全按照国有独资公司的模式进行管理,真正做到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在公司管理方式上,构建了以产权为纽带的资产经营管理体制,即区国资委国资办国资公司三级管理模式。区国资委代表区政府履行出资人的权力,决定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重大事项。区国资办负责对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采取委派财务总监和绩效考核两种方式对公司进行管理,并向公司征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在公司行政管理体制上,分别由管资产和管营运(业务)的副区长进行管理,管资产的副区长不管业务,管业务的副区长不管资产,这样就确保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二)治理结构完善,运作规范。江岸国资经营公司按《公司法》的要求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3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区政府委派,由正处级领导担任,区政府承认其公务员身份和行政职务级别,并可在部门、街道之间交流使用。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和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主席由一名国资办副主任担任,监事分别由区纪委、区审计局相关科长和2名职工代表担任。总经理和董事长一样也是由区政府任命,同样具有一定的行政职务级别。公司其他领导层基本上也都是既在公司任职,又有一定的行政职务级别,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调动交流使用。公司中层及以下人员由公司聘任,由公司自行管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财务总监之间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董事会决定公司投资决策等大政方针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调动没有董事长的签字批准,总经理无权动用。监事会按《公司法》的要求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经营活动。财务总监对区国资办负责,对公司重大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审核。

(三)独立自主经营,效益明显。首先,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对所控制的资产行使法人财产权,公司所控制的财产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区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资产划拨等形式注入的资本金,二是借贷资金,如融资贷款等。其次,公司具有独立自主的经营权。区政府(区国资办)每年只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并收缴国有资产收益金,其它事务不过多干预。江岸国资经营公司主要开展储备优质资产、盘活现有资产、收取出租房租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资产营运和日常经营业务,以及区政府安排的开发性、建设性项目。江岸国资经营公司成立后,在江岸区国资委的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管理、市场化经营,大手笔开发,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江岸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三、对组建新洲国有资产公司的启示

目前我区正在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学习江岸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对我们具有以下启示:

(一)要构建清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按照区国资委区国资办国资经营公司的三级层次构建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经营权与所有权分开。区国资委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出资人的权力,主要职责是决定公司董事会人选,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等重大事项。区国资办负责对公司进行日常考核和监管,主要职责是下达绩效考核指标,委派财务总监,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自主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

(二)要实行灵活的干部管理机制。要允许公司领导层具有双重身份,既把公司领导层人员当企业人看待,又当公务员看待,真正将懂经济、善经济、会管理的优良人才吸纳进公司。公司管理层人员可在部门和街镇之间交流使用,对经营管理业绩优良的,要提拔重用。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配备。对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公开向社会招聘,实行聘任合同制管理。同时,既要依据《公司法》充分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和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权,又要充分发挥党委会的政治核心作用,以及工会、职代会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三)要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长由区国资委直接任命,同时兼任公司党委书记,由区委组织部任命。公司董事由区财政局、银行等对公司注入资产较多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工会主席担任。监事会主席由区国资办副主任担任,监事由职工代表以及区审计局、纪委相关人员担任。区国资办向公司委派一名财务总监,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要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财务总监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董事会决定公司投资决策等大政方针及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调动须经董事长签字批准。要赋予监事会一定的监督权,并能正常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总经理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财务总监受区国资办的委派,代表区国资办对公司重大财务活动行使监督权。

(四)要有独立的经营权。要以财政拨款、资产划拨、授权经营等形式为公司注入资本金,在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中,明确赋予公司独立完整的法人财产权,即公司对所占有的资产,在区政府确定的经营方向和领域内自主决定经营投资项目,自主管理使用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区领导(区长和分管区长)只对公司进行宏观管理,不能干涉公司具体的经营活动,不能把公司当成区政府的一个办事机构或部门。同时,由于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区政府要让公司优先使用政府财产资源和行政资源,对政府的某些工程,要优先由国资公司承包建设;对某些亏本的建设项目,别的公司不愿承包,国资公司承包后,要按保本经营原则给予公司一定的补贴,以便公司能够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五)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由于公司管理层大多是具有一定行政职级的公务员担任,所以对其进行适当激励与约束显得十分重要。要积极探索改革公司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办法,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区国资办要设置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既要对公司进行绩效考核,又要对公司领导层个人进行绩效考核,探索推行年薪制、股权激励等制度,加大奖励和惩处力度,充分调动公司领导层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撰稿:李津舟、晏 晖     签发:李宏伟

20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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