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洲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规〔20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涨渡湖、龙王咀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新洲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新洲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和《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洲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含新、扩、改建的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区城乡建设局是区城市绿化与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实行联合跟踪审查机制,由区城乡建设局、区国土规划局、区住房保障房管局等部门配合实施。
第五条 区城乡建设局应依照下列步骤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审核工作,并进行跟踪管理。
(一)区城乡建设局根据规划用地性质及《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待建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和预留绿地面积,并出具《新洲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绿地审核回执》。
(二)对配套绿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新洲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绿地审核回执》中的相关条款,要求规划设计单位对配套绿地作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调整。
(三)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应当在区国土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
(四)绿化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绿化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绿化设计,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区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配套绿地竣工验收。区城乡建设局通过资料审查和实地踏勘验收后,出具《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 规划许可报批阶段,区国土规划局应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纳入审查范围。
(一)区国土规划局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过程中,应以书面方式向区城乡建设局征求意见。区城乡建设局按照规定进行配套绿地审核后,向区国土规划局提供《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绿地审核回执》,作为建设单位申报建筑施工图审查的条件之一。
(二)区国土规划局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应通知区城乡建设局派员参加,区城乡建设局根据现场验收情况出具《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报告》。
第七条 施工许可报批阶段,区城乡建设局应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的审核纳入审查范围。
(一)建设单位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委托书1份、总平面施工设计图2份及dwg格式的电子文档1份、建筑红线定位图册1份、建筑核位红线图1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份、土地使用权证1份、环评报告书1份(属工业项目的补送),到区城乡建设局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审核手续。区城乡建设局根据规划用地性质、施工总平面设计图及《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核定待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的绿地率和预留绿地是否达标,并出具《新洲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审核联系单》。
(二)对未取得《新洲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审核联系单》的建设工程项目,区城乡建设局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手续。
第八条 区住房保障房管局依据本办法配合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工作的实施。
(一)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应将区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配套绿化监督检查报告》作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审查条件之一。
(二)区住房保障房管局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时,应通知区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即绿地率)依据《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核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区城乡建设局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