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洲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9〕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涨渡湖、龙王咀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洲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新洲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和《武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在实施特定管理和为社会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向特定服务对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区财政局和区物价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区监察、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区政务服务中心(阳逻开发区联合办公中心,下同),负有依法检查、审计、监督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运作的职能。
第四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省、市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费原则
第五条 集中收费原则。本区范围内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原则上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集中收取。
第六条 收费从低原则。同一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能合并的必须合并,收费标准一律取相关规定的下限。
第七条 依规收取原则。对区相关部门明确的应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坚决杜绝人为的“自由裁量”行为。
第八条 服务优先原则。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己任,千方百计为区内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提供优质服务。服务和收费实行分离,不允许将服务与收费挂钩,不能以收费的多少作为提供服务的条件。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实行“明白卡”收费制度。对政策规定的一次性收费、常规性收费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收费依据、标准,区财政局会同区物价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纠风办、区行政投诉中心,按照政策规定制发“行政事业性交费明白卡”,并通知企业和业主。“明白卡”上没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和业主有权拒交,并向区行政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条 执收单位在收费时,由执收单位在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出具《缴费通知书》,缴费单位凭《缴费通知书》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的银行或收费窗口缴费,凭缴费交讫凭证回执收单位窗口办理相关手续。执收单位应将收费的主体名称和收费事由、项目、标准、金额等报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区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须在区政务服务中心派驻工作人员,共同负责完成审核工作。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财政发展与改革的要求,将其纳入财政统筹安排,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区监察局、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政务服务中心和阳逻开发办有关处室为成员,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收费情况和有关政策执行落实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实行“先征后减”或“先征后免”,具体减免意见由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要将本单位收费的项目、标准公开,并印制成册,张榜公布,方便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执收单位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专用票据,严禁自制票据收费和使用非税收专用票据收取经营服务费。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票据管理和收支管理制度,严禁违反规定乱支、挪用。
第五章 收费纪律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凡擅自收费的,视为乱收费行为,其收费所得全部予以没收,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的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及时依法查处收支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要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完善本单位收费收支管理及核算制度,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收费收入收缴、使用和帐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接受同级或上级财政、物价、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帐证、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执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检查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附件:新洲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项目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