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排队轮候暂行办法(试行)
武汉市新洲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申请办证
排队轮候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不断优化全区营商环境,营造公正、规范的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新洲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申请人在其所申请的市场单元零售点现存数量达到上限的情况下进行的排队轮候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象排队轮候应该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建立全区统一的排队轮候名册,对全区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象排队轮候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服务。
各管理所协助区局开展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象排队轮候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排队轮候信息及时公示并告知。
第二章 轮候
第五条 对符合办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经营地址所处单元无办证指标的,应及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申请人愿意参加排队轮候的,按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排队轮候次序。申请人符合申办条件纳入排队轮候系统,可关注“楚音雁语”微信公众号查询辖区和市场单元格排队信息。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同一营业地址重复申请的,以其第一次提交申请时间计算排队轮候次序。
第六条 申请人排队轮候登记完成后,应当及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轮候排队成功。具体通知内容为:“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您在我局办理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业务,因申请的经营地址所在区域已无可增设零售点指标,根据《新洲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进行排队轮候,详情可拨打我局咨询热线(电话:027-86922017,热线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或在我局办证大厅窗口咨询工作人员。”
第七条 每月第5个工作日之前,区局制作当月各单元可以申办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名单及最新的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单,在政务服务公告栏或对外网站上公布。
排队轮候申请人名册经公布后,申请人放弃排队轮候或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后,又再次提交申请的,重新排队轮候。
第八条 辖区内如有新办指标的,按对外公示先后顺序 “退一进一”原则办理。属地管理所应及时通知可办证的排队轮候申请人,申请人应自收到信息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十一”放假时间及收到信息当日不计算在内)提出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申请人放弃申办后自动丧失排队轮候资格。
自可新办证指标公布之日起,属地管理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采取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申请人申办零售许可证。对未提出办证申请的,可酌情在截止日期前一定时间内,再次联系申请人。
具体通知内容,可参考如下:“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您在我局排队轮候办理的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业务,因营业地址所在区域有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指标,您已符合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相关情况,依据《新洲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于XX年XX月XX日进行公示。请自收到信息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十一”放假时间及收到信息当日不计算在内)向我局提交办证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申办。详情可拨打我局咨询热线(电话:027-86922017,热线开放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00)或在我局办证大厅服务窗口咨询工作人员。”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象排队轮候名册由区局统一制作。
第十条 本办法中适用排队轮候对象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新洲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指中的“内”“之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