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新洲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为健全区纪委监委机关(以下简称“委机关”)内控机制,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管财、依法理财的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成立委机关财务领导小组,由分管机关的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任组长,分管机关的区纪委常委任常务副组长,分管信访、党风、案件、干部监督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组宣室(干部监督室)、案管室负责及机关财会人员为小组成员。委机关财务领导小组在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委机关的财务工作,对机关财务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和决策。
第二条 组织传达、学习贯彻关于机关财务管理的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文件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制度。
第三条 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法律法规,结合机关实际,制订、修改、审议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 审核年度预算、决算,以及预算、决算调整方案,组织和监督预算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议。必要时,请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监委会)审议。
第五条 单项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财务开支,须报经财务领导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核同意;单项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重大项目安排、基建(工程)立项、货物采购、购买服务、转移支付等大额财务开支,须提请财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决策;单项在30万元以上的财务开支,须提请书记办公会或常委会(监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委机关财务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或提请财务领导小组成员圈阅。
第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区纪委常委会(监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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