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索 引 号 | 574913941/2026-00546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6-01-09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新洲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 1 | 行政处罚 | 警告罚款(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8号) |
| 2 | 行政确认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四条 |
| 3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和伤残证办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
| 4 | 行政确认 | 各类优抚补助对象认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条、第五十一条;民办发〔2011〕11号;民发〔2012〕27号;民发[2007]102号;民发〔2009〕166号;民发〔2011〕208号 |
| 5 | 行政确认 | 伤残抚恤关系接收、转移办理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
| 6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 7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六十条、第十章第六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五条;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 第三条 |
| 8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年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 | 民发〔2011〕110号; 民办发〔2011〕11号 |
| 9 | 行政给付 |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的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四条 |
| 10 | 行政给付 |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章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
| 11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的给付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 |
| 12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 |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二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
| 13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发放 |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三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 |
| 14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发放 |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一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二条; 民发〔2012〕83号 |
| 15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七条;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九条 |
| 16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八条 |
| 17 | 行政给付 | 1954年11月1日之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发放 | 民发〔2007〕99号;民发〔2007〕100号 |
| 18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发放 | 民发〔2012〕27号;民办发〔2012〕3号 |
| 19 | 行政给付 | 伤残人员定期抚恤金发放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20 | 行政给付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三条 |
| 21 | 行政给付 | 残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的配置 | 《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鄂退役军人发〔2022〕5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一条 |
| 22 | 行政检查 | 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 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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