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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新转用补字[2026]第006-2号

2026-04-29 08:30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574913941/2026-08699 分  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6-04-29
文  号 新转用补字[2026]第006-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预公告》(新土告字[2026]第006-2号),新洲区人民政府对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新洲区人民政府组织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拟使用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国有用地。现将武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杨林路(环城北路-星谷大道)工程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目的及范围

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新洲区人民政府拟使用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共计2.3374公顷。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我区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国有土地总面积2.3374公顷,其中农用地2.3374公顷(含耕地2.2843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青苗(耕地)1.5178公顷、其他农用地(坑塘等)0.8196公顷,不涉及地上房屋。详见现状调查表(附件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1.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58号)规定执行。拟使用国有土地涉及新洲区1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77.1342万元、安置补助费115.7013万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81.6577万元,合计274.4932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武汉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武政规〔20258号)规定标准补偿。如涉及农场农工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提供安置房、安置房加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使用国有土地农工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湖北省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2003125号)规定执行。经实地调查,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按照上述文件为农工已办理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双柳街湖北省国营龙王咀农场办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双柳街道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使用权、农场农工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涉及国有农场和所涉及的农场农工等相关权利人认为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的公告期内,以农场为单位向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新洲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 异议反馈渠道。涉及国有农场和农场农工等相关权利人对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新洲区人民政府或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人:杜双平,联系电话027-89359537

4.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街道、农场、大队,并已在新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s://www.whxinzhou.gov.cn

联系电话:027-89359537

特此公告。

附件:1.现状调查结果

2.拟农用地转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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