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洲区林家大院土菜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件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 索 引 号 | 574913941/2026-02353 | 分 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发布机构 | 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1-27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洲区林家大院土菜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件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5年11月5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涉及我区1家餐饮店自行消毒的“小碗”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现将不合格“小碗”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样品的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小碗
(二)产品批次:2025年10月11日
(三)不合格问题:武汉市新洲区林家大院土菜馆;产品名称:小碗(自行消毒餐饮具);样品数量:980mL;抽样日期:2025-10-11;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01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置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武汉市新洲区林家大院土菜馆使用自行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小碗”用于餐饮服务的违法事实成立。本案系通过抽检发现,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已主动完成整改(以自行送检取得的合格报告为证),其行为未构成“拒不改正”,且截至调查终结,未收到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相关报告。
(二)处置依据及结果:武汉市新洲区林家大院土菜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对武汉市新洲区林家大院土菜馆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市新洲区林家大院土菜馆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并自行对餐具消毒送检,检验合格。递交《整改报告》,积极学习落实《食品安全法》,确保今后不发生此类事件,确保食品安全。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7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