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22-07-25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无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案 件 名 称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4212300010 |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映佳影城有限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7MA4KWAQ77K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高磊 | |
|
违法事实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艾滋病 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 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15日内改正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21日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案 件 名 称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4212300009 |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幸福时代百货广场有限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7066818585C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黄杰 | |
|
违法事实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15日内改正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21日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案 件 名 称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4212300008 |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7MA4K21FW3F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黄慧玲 | |
|
违法事实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15日内改正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21日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案 件 名 称 |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周铺村卫生室未将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案。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4212100003 |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周铺村卫生室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沈伯英 | |
|
违法事实 |
未将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 政部门备案。 | |
|
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07月22日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案 件 名 称 |
未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在使用后予以销案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4212120008 | |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周铺村卫生室 |
|
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沈伯英 | |
|
违法事实 |
未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 |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7月22日 |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