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索 引 号 | 574913941/2023-35695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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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15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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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刘长栓,代朝明未按照有关规定换发个人剂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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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4212210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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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荣济精神病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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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7MA4F55M0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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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夏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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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刘长栓,代朝明未按照有关规定换发个人剂量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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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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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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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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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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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武汉时珍要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苗芙清®软膏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硝酸咪康唑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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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卫消罚〔2023〕05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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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时珍要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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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756835897XK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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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王克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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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苗芙清®软膏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生产过程中苗芙清®软膏添加国家规定禁用的硝酸咪康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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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的特别规定》第四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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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1.合并处罚人民币2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80元,2.立即改正违法添加行为,并召回涉案"凯诚苗芙灵镀倍牌维肤抑菌膏"(2023-07- 03)批次产品及苗芙清®软膏230701K430批次封存待处理。3.立即按《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对苗芙清®软膏说明书进行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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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2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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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