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张涛:
经调查核实,你系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司于2023年10月27日首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后分别于2023年12月26日、2024年3月28 、2024年6月17日、2025年1月16日、2025年7月8日、2025年8月11日等多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24年7月,你司在参加新洲一中邾城校区2024年改建工程(EPC)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截图显示你司没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投标你司没有中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关于“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对投标人处招标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五点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和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点五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因你司未安排相关责任人员配合该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决定给予你中科鸿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罚款金额5%的罚款,共处以罚款人民币1272元。
请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我局缴纳罚款。到期未缴纳罚款,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以下程序不影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放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街220号,联系人:黄育,联系电话:027-8935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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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