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方盘”、“大碗”消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索 引 号 | 574913941/2024-28704 | 分 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 |
|---|---|---|---|
| 发布机构 | 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4-11-20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方盘”、“大碗”消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9月9日,我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二份,涉及我区1家餐饮个体户使用的“方盘”、“大碗”消毒不合格。现将消毒不合格“方盘”、“大碗”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样品的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方盘、大碗
(二)产品批次:2024年08月30日
(三)不合格问题:武汉市新洲区尚品甲土菜馆所使用的“方盘”、“大碗”,报告编号分别为NO:HLT(2024)CJ50133、NO:HLT(2024)CJ50134;样品数量:1058mL、848mL;备样数量:529mL、424mL;抽样日期:2024-08-30;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行政处置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武汉市新洲区尚品甲土菜馆使用自制餐具大碗和方盘消毒不合格。2024-08-30批次的大碗和方盘已使用完毕,无库存。本局至今未收到该批餐具大碗和方盘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的报告。该店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积极整改,递交《整改报告》。
(二)处置依据及结果:武汉市新洲区尚品甲土菜馆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武汉市新洲区尚品甲土菜馆停止违法行为,积极整改,递交《整改报告》,积极组织员工学习落实《食品安全法》,确保今后不发生此类事件,确保食品安全。
武汉市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