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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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19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无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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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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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4212300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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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市新洲区半岛花园酒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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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117MA4HWB0J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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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李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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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等进行卫生检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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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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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15日内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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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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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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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改建的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已投入使用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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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卫放罚〔2022〕0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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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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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12420117441372926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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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曹志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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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改建的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 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已投入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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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依据改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六 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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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责令30天内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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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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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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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武汉馨牙康齿口腔科诊所胡红星等1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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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卫放罚〔2022〕02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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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武汉馨牙康齿口腔科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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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7MA4F3NQQ5R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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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胡红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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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胡红星等1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未办理 《放射工作人员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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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违反了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依据改成: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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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1000元,责令30天内改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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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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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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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徐义军和管理人员徐义军,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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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42121200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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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新洲区凤凰镇三叉路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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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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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徐义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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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未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徐义军和管理人员徐义军,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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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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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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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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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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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名 称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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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242121200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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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新洲区凤凰镇四屋湾村卫生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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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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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姓名 |
郭和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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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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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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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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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2年10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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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武汉市新洲区卫生健康局 | |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