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洲区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1〕2号)起草说明
| 索 引 号 | 574913941/2021-19126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12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洲区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1〕2号)起草说明
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
一、基本情况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最基本且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近年来,受供需矛盾的影响,砂价持续上涨,非法采砂、乱采滥挖、非法加工经营等现象依然存在,扰乱了砂石市场经营秩序,威胁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为切实加强我区砂石资源管理,全面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非法加工经营、非法运输等违法行为,保障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4月20日,刘区长组织召开了研究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专题会议;6月22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建立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成立了工作专班,明确了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5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作目标。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合理利用的方法,按照砂石资源开采有序化、经营合法化、管理制度化的模式,落实砂资源开采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盗采、滥采等违法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实现开采依法、管理依规、经营有序、惩防并重、价格合理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范围。本方案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辖区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行为。
(三)基本原则。1. 生态优先、加强监管;2. 齐抓共管、规范有序;3. 政企分开、企业运营;4. 总量控制、依法供应。
(四)工作举措。一是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整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力量,健全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一组织、全面领导禁采和开采管理工作,审批联动方案、管理办法,研究决定联动的重大事项,支持联合执法小组工作,打击各种非法采砂、卖砂、运砂行为,营造良好的黄砂管理秩序。二是强化常态化联合执法。组建砂石资源管理联合执法队伍,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常态联动执法。区水务和湖泊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制定和公布有奖举报电话。三是压实街镇属地管理职责。各街镇要履行砂石资源属地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组建巡查队伍,对辖区内砂石资源管理开展巡查督查,责任落实到村,形成监管网络,对群众举报和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现场处理,并立即报告街镇派出所及联合执法队,同时全力配合开展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指导村、社区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制止非法采砂、卖砂、运砂和“蚂蚁搬家”式非法采砂售砂行为的发生。四是进一步加大打击处罚力度。加大黄砂开采巡查力度,坚决取缔未经批准设立的砂石经营销售点,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跨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巡查联动制度,组织不定期暗查活动和开展上下游联合打击行动,一旦发现偷采行为或接到举报电话,即时出动执法人员现场处置。五是实行采砂统一规划管理及现场监管。推行砂石资源国有化经营,全区黄砂开采、运输、经营、管理由区建发公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六统一联”(即:“统一规划、统一设点、统一开采、统一管理、统一车型、统一供应、联合执法”),确保依法、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六是严格规范收入和支出管理。砂石价格按湖北省建材市场发布的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砂石优先保障区级重点工程、民生工程项目建设需求。黄砂销售实行日结月报,区建发公司每月将砂石开采点实际开采量汇总,按月结算业务。经营砂石资源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等,其中每月保留一定的净收益作为公司运营经费及项目资金平衡,其余收入上缴区财政,并合理制定相关街镇和部门的利益分配比例结算各自的工作经费。
(五)工作要求。一是提高思想认识;二是加强政策宣传;三是严肃执纪问责。
三、意见征求情况
按照区领导要求,我局起草了《新洲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9月25日,刘区长组织召开了2020年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对我区砂石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讨论了该方案,按照会议精神,我局对该方案进行了修改。并于11月25日报送区政府,按照区领导批示要求,我局征求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共收集意见3条(区水务和湖泊局2条、区自然和资源规划局1条),全部采纳并进行了修改完善。12月24日,区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再次讨论了该方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我局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司法、水务、国土等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