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2019年度第45批次征收土地信息
| 索 引 号 | 无 | 分 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无 | 发文日期 | 2020-04-13 |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新征土[2019]第09号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新洲区2019年度第45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汉)[2019]36号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单位名称:新洲区人民政府
二、用地项目名称:新洲区2019年度第45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
三、规划用地性质为:街巷用地
四、征收土地地点邾城街余姚村、章林村和钟杨村,征收总面积3.7784公顷(以实测为准);四至范围详见1/2000虚红线图。现状土地类型为耕地等。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
(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五)《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六)《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
(七)《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八)《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九)《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应在上述补偿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设在现场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自本公告发布后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新种植的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九、有关补偿安置登记工作由新洲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补偿登记地点邾城街自然资源和规划所
十、登记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5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 武汉市新洲区2019年度45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 | ||||||
|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 武土征补新公告[2019]第021号 | ||||||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0日发布《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新征土【2019】第09号),征收邾城街余姚村、章林村和钟杨村集体土地3.7784公顷,土地用途为街巷用地,用地项目名称:武汉市新洲区2019年度45批次(增减挂钩)建设用地项目,实测用地面积3.7784公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 ||||||
| 序号 | 被征地村 | 总用地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年产值 |
| 合计 | 3.7784 | 2.6315 | 1.1469 | 0 | ||
| 1 | 邾城街 | 3.7784 | 2.6315 | 1.1469 | 0 | |
| 序号 | 被征地村 | 合计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房屋拆迁补偿费 |
| 合计 | 283.2553 | 109.9514 | 120.9466 | 52.3573 | ||
| 1 | 邾城街 | 283.2553 | 109.9514 | 120.9466 | 52.3573 | |
| 单价(万元/亩) | 4.9978 | 1.9400 | 2.1340 | 0.9238 | ||
|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 ||||||
| 征地拆迁实行街镇属地管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街镇支付给相关单位,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由街镇支付给村,土地收购补偿由街镇支付给土地使用者,房屋安置费用由街镇支付给提供安置房的单位。 | ||||||
| 四、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 ||||||
| 需安置农业人口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 ||||||
| 五、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 ||||||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由我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 ||||||
| 特此公告 | ||||||
| (可登录“www.wpl.gov.cn 数字武汉-自然资源和规划网”查询) | ||||||
| 2019年10月24日 | ||||||
附件:

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