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4〕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新洲区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实施办法》已经区四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新洲区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困难参保人员缴费难问题,切实维护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加速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保贷款的范围和对象。凡具备我区户籍、按规定参加了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等条件且当前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请助保贷款。其中,享受政府贴息的对象为:符合社保补贴援助的原企业改制下岗失业人员、独生子女家庭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其他贷款对象由个人承担贷款利息。
第三条 贷款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择优选择区内合作金融机构承办助保贷款。
第四条 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直接进入养老保险财政专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条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助保对象贷款额依据国家规定和上年度全市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不享受贴息待遇的贷款额度由银行与贷款人达成协议;还款期限由贷款人与银行协商;执行央行同期利率,实施按年付息。
第六条 助保贷款程序。助保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所在街镇、社区(村)进行调查公示后,经街镇人保中心初审,由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进行审核,相关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签订协议,由有关银行发放贷款并及时建档。
第七条 还款方式。助保对象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按照贷款协议约定方式还款。
第八条 利息支付办法。助保贷款贴息由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符合贷款贴息人员,退休前享受财政贴息,退休后利息由个人支付。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区卫计委及相关金融机构在助保贷款过程中依据职能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制定实施细则。区人民政府每年审定一次贴息规模。
第十条 助保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贴息资金。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