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新洲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机构职能;
(二)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领导成员及分工;
(三)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内设机构;
(四)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联系方式;
(五)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及专项资金情况;
(六)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形式
新洲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http://www.whxinzhou.gov.cn/)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本机关根据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三)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单位),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地址: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176号;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7-89353308。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向本机关提交申请。通信地址: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176号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4304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新洲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四)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新洲区依申请公开表》,申请表可在新洲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五)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工作机构、投诉方式及程序
新洲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7-89353308;
联系地址: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176号;
邮政编码:4304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和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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