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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2023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好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得本单位政务信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本机关结合实际,编制《武汉市新洲区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适时更新调整。

一、公开事项类别

(一)机构信息(机构概况、职能职责、领导分工、内设机构)

1、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2、依据“三定”方案及职责调整情况确定的本部门法定的职能职责

3、领导姓名、职务、分工

4、内设科室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二)政策文件(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文件及解读)

1、国家和省、市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有关统计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本局发布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三)统计信息(计划总结、政务动态、统计数据)

1、局本级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2、本局的政务工作动态信息

3、本局统计的法定可公开的数据

(四)人事信息(人事任免、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考录信息)

   1、本局人事任免相关信息

2、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拟录用公告

(五)财政信息(年度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及项目招投标等信息)

(六)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七)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信息)

(八)其他本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在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whxinzhou.gov.cn/)公布。同时还采取电子屏幕、报刊、统计公报、统计信息资料、印刷物等辅助性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新洲区统计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部门为武汉市新洲区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87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法定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

联系电话:027-86921321

电子信箱:xzqtjj86921321@163.com

邮政编码:431400

五、公开程序

(一)提出申请

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武汉市新洲区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新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

公民提供以下资料:

1.《武汉市新洲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新洲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区政府门户网址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并签字,与身份证明文件一同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邮件主题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推选代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或推选证明材料,扫描形成图像文件,以附件形式随《申请表》附件一并发送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定邮箱,并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统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统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写。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核,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信息。

    (2)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本机关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组织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四)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条例》及本指南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3)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4)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不予公开;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6)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时,根据所掌握信息的实际客观状态公开信息,凡需要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进行其他处理的信息,不予公开;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投诉、举报、咨询、党务等信息,不予公开;

(8)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不予公开。

   (六)监督和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武汉市新洲区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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