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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办公电话:027—89357559

办公地址:新洲区邾城云梦街176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30-17:30

职能职责(区园林和林业局):

    (一)增加园林绿化相关职责。

    (二)取消已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有关森林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参与起草有关林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制订全区林业和林业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区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区级林业基金;监督全区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生态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政府投资林业生态项目实施、管理、核查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开展全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山体复绿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建设林业生态体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木本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利用、管理;依法加强林木种子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和质量监督;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森林病虫鼠害和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四)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统计,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以及木材加工、经营管理;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负责编制森林生态项目经营方案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林业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配套政策的制定与管理;负责森林生态环境的监测工作。负责水果、茶叶、中药材、桑蚕等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管。

    (五)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和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和野生植物采集、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按分工指导、监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养护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查、鉴定和确定。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导推进林业改革。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制订全区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森林旅游产业建设。

    (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林业行政执法监管。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承办全区各类林业案件的查处。

    (九)研究提出林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指导木浆造纸、人造板加工、经济林、森林旅游、木本药材、苗木花卉、木本生物质能源等林业重点产业建设;指导、扶持林业龙头企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丘陵、岗地综合开发和低产林改造。

    (十)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和外事外资工作;指导全区林业科技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业科技推广、培训、教育工作;制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统筹规划全区林业专业人才培训。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绿化工作,承办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规划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招投标工作及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扩初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对占用绿地,树木砍伐、移栽、修剪,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用地,以及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批;负责对城市规划区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城市规划区的公园、广场、绿地景点进行日常养护管理;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