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版)
为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参照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信息外,公开新洲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以下信息:
1、区政府领导及分工情况;
2、区政府办公室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3、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4、本单位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方式
1、公开形式
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新洲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 www.whxinzhou.gov.cn)、《新洲区人民政府公报》、新洲区政府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
2、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获取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综合科是新洲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办公地址为新洲区邾城街道红旗街14号,工作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30-17:30(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联系电话为027-86929366。
(二)申请提出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新洲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取,或在新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复印,并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系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要求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表随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进入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入“依申请公开”页面填写提交,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四)申请处理
1、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登记,对申请的要件进行审核,要件不完备的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补正的事项和期限。
2、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3、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4、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对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5、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的公开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6、对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收费说明
按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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