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洲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 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 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武汉市新洲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 依据。
第四条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保障 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 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 施建设、城市更新等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落实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关于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房屋管理、物业管 理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区 政府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保障性住房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专 项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 住房保障体系,推进全区各类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公共 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运营等工作。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发展秩序。组织实施全区房地产 开发建设计划。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房地产市场体系,组织实施 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 制度改革。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以及全区 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合同备案登记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区房 屋面积、房屋租赁等房屋交易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部门做好房 屋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 的归集和使用。负责房地产中介(估价)等行业的管理。
(四)负责统筹城市更新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专项 规划和年度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全区城市更新重大问题, 拟订全区城市更新重大政策。牵头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机制,统筹 协调全区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街(镇、处、园区)编制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评估和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城市体检工作。研 究建立城市更新“留改拆”项目库。配合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和管 理区级城市更新有关专项资金。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统筹协 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优 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统筹协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利用工作。
(五)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统筹协调督办城市道路、 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项目资金。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监管,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建设监理、竣工验收,以及相关标准和定额的实施等工作。负责统 筹区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工 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管理。推进市政基础 设施节能减排。统筹指导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建 设、维护工作。
(六)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 督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组织 或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 查处理工作。组织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引起的地面沉 降处置和防治工作。
(七)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房 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危险房屋管理及应 急抢险工作。指导开展全区白蚁防治工作。
(八)负责海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的统 一 管理和综合协调。 组织编制全区综合管廊建设等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并监督实 施。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协调推进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 同步建设、集约建设。协调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九)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指导全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组织编制全区房屋征收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报批。承担区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十)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管理区 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等物业管理活动 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 行业管理。
(十一)负责推动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 域的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 更新等方面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共享开放等工作。
(十三)负责房产档案、工程建设档案,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四)按规定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等领域法制建设及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 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工作、保密等 主体责任。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 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 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设下列正科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服 务保障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绩效管理、 信息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 机构编制、人才队伍、统战、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 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负责集中监督管理城市更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各类专 项资金,负责区级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 算评审工作。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工作,统筹指导全局政府采购工 作。负责组织推进信息化建设。负责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 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方面数据资源的整合应用等工作。负 责接待受理信访投诉,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承担综治 维稳相关工作。负责房产档案、工程建设档案和消防设计审查验 收档案的管理利用工作。
组织和参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 新等领域重要政策文件起草。负责行政法规性文件清理及合法性 审查。负责行政执法的法制审核和监督检查。负责推进机关依法 行政和法治建设工作。
(二)城市更新管理科(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科、房屋征收科)。 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年度安排并监督实施。组织研究全区城市更新重大问题,参与拟订城市更新重大政策以及有关 标准、技术规定。统筹协调城市体检工作。研究建立城市更新 “留改拆”项目库。统筹组织开展城市更新工程项目相关施工技 术管理,负责统筹城市更新项目运营管理。牵头建立城市更新工 作机制,统筹协调全区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街镇编制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评估和实施方案。负责全区城市更新的评估管 理工作。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组织编制全区房屋征收年度实 施计划并组织报批。指导、管理全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 组织协调解决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 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统筹协调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优秀历史建 筑保护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利用工作。
(三)市政工程监管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组织编制海 绵城市和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安排并监督实施。参与市 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前期工作,统筹组织开展市政基础设施、 综合管廊等工程项目相关施工技术管理,负责统筹推进市政基础 设施建设领域的改革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市政基 础设施工作建设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区级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综合 管廊等重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城市道路范围内各 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市政基础设施 节能减排。负责统筹区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以及综合管 廊运营维护管理。指导并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建设、 维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建设标准定额、工 程造价定额及计价依据的实施。组织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规 章制度、规范标准。监督管理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监 理、竣工验收,组织实施相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抗震设防管理。 组织或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相关工 作。组织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引起的地面沉降处置和 防治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物业管理科、房屋安全管理科)。负责拟订 全区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区住房保障专项规划和保 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住房保障体 系,指导推进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建 设、筹集、出租、运营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人才安居保障工作政 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区属单位的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 调整、集资建房资格审查和房改政策执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负责统筹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统筹推进房屋管理领域的 改革发展和科技进步工作。指导住宅产业化发展工作。统筹指导全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负责拟订物业管理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监 督执行。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物业服务 质量的监督和考评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 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管理。
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危房治理。负 责拟订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指导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房改审 批、经租和维修工作。负责指导开展白蚁防治工作。
(五)房地产市场管理科。负责拟订全区房地产调控和开发 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全区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和建 设计划。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部 门开展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和监测分析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开 发行业综合统计。负责拟定全区房屋租赁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负责编制全区住房租赁市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屋租赁 市场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租赁合同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房屋租赁市场监测分析及统计。负责拟定全区房产交易 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楼盘表和面积管理。协助上级 部门做好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 负责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 责全区房地产估价、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历史 遗留私房落实政策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七条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 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第八条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 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武汉市新洲区委、武汉市新洲区人民 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编办 承担。
本规定的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30日起施行。

 鄂公网安备420117020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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