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武汉市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指南》,并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一、政府信息分类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区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 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区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属各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
办公室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的归口管理;财务、人事管理、政府工作机构信息的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及总协调,如公开申请的收件、受理和转办,组织信息公开答复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程序、文本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办理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诉讼;起草区局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机关党委(纪委)负责政务公开的监察,政府信息的新闻媒体发布及监管;对违反本规范的各单位负责人发出整改通知,敦促其及时处理。
信息中心负责编制区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上传各科室核准后的信息数据至政府、区局官方网站;并将各科室核准后的政务信息及时整理并存档。
机关各单位为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按照规定提供并核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载明局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深度、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内容。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当对事项进行审查,做到“重大事项组长签批,一般事项副组长签批,无签批不公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载明全年主动公开及依申请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以及由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引起的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情况。每年3月21日前,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情形。
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划;
(二)机构职能;
(三)行政权力事项和办事指南;
(四)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结果;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处于内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以及内部管理信息;
(四)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依法申请信息公开。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根据申请内容按以下情况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区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区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四)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的(举报投诉、核实情况、咨询问题等),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
(五)区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可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六)区局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如需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答复内容应当符合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及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按照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信息公开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
第十条 信息中心作为区局门户网站的维护管理部门,应指派专门人员从事该网的维护工作,整理、上传区局需要公开和发布的信息,审批通过后一般信息在2个工作日之内上网发布,对于特殊、紧急信息为1个工作日之内。
局属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领导审批后由信息中心发布。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局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范的,由区局机关党委(纪委)向有关科室(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科室和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三条 信息中心对区局各部门信息发布量,以及信息质量进行认真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依申请公开注意事项及工作机构、投诉方式
依申请公开注意事项
(一)提出申请
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新洲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区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页面下载,并根据《申请表》真实填写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单位(组织)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并进行检索的特征描述;
(3)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该政务信息的用途、联系方式;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5)3人以上(含3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时,应当推选1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6)申请人需承诺对所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作任何恶意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一事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栏应写“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工作机构、投诉方式
武汉市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新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178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及调整工作时间除外),联系电话:027-89350598,通信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州大道178号,邮政编码:4314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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